附件:
实名制管理信用专项评价
评价类别 | 序号 | 评价细则 | 分值 | 封顶分数 |
一、用工实名制管理 | 1 | 项目经理考勤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 | -2 | |
2 |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勤不符合要求的,每次 | -1 | ||
3 | 项目作业的建筑工人未实施人脸考勤的,每次 | -2 | ||
4 | 未配备对接实名制监管系统的考勤设备,每次 | -4 | ||
5 | 考勤弄虚作假(包括异地打卡、采用照片视频打卡、篡改数据、项目管理人员进、出场考勤时间间隔不到10分钟等),每次 | -4 | ||
二、行政处罚 | 6 | 因违反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每次 | -5 | |
三、表彰奖励 | 7 | 实名制管理受到住建部门表扬嘉奖的,每次 | 市县级1 省级2 | 6 |
8 | 企业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实名制管理政策起草或参与实名制监督检查或授课培训的,每次 | 0.5 | 2 | |
有关说明: 1. 《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试行)》中涉及实名制管理规定的SG-C02-22内容,按本专项评价体系实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扣企业诚信总分+扣实名制专项诚信分”,实施双重扣分。 2. 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首次发现存在上述行为(不含考勤弄虚作假),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再次违反规定的每次按上述标准进行扣分;对同一工地发现多种加减分行为的,可叠加记分。同一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不累计扣分,按行政处罚进行扣分。 3. 表扬嘉奖的,应以本辖区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情况为根据;同一企业同一辖区一年内表扬嘉奖不得超过2次。 | ||||
实名制专项诚信分应用 实名制专项诚信分累积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第二年清零后重新累计。 1.扣分累计首次达到12分,开展学习培训。企业(海南区域)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扣分项目的项目经理参加学习培训,所有人考试合格后可销掉3分。 2.扣分累计首次达到15分,企业(海南区域)负责人、在建项目所有项目经理参加学习考试。所有人考试合格后可销掉3分。 3.扣分累计达到16分,限制企业在琼承揽新工程3个月;扣分累计达到20分,限制企业在琼承揽新工程6个月(与限制3个月合并计算限制时间);扣分累计达到24分,限制企业承揽新工程12月(与此前限制时间合并计算限制时间)。扣分仍持续增加的,视情节严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部分内容由用户投稿或者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底部邮箱进行删除!非常感谢您的支持!